高雄市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於所屬之室內停車場設置照明補助辦法

來源:百嘉 | 日期:2018-07-18 02:38:35 | 瀏覽次數:1553

(三)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1.補助資格條件:本市轄內之集合住宅、辦公大樓及服務業,於所屬之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且導入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 120 lm/W 以上,並符合 CNS14115、CNS14335 等認證,若採用 LED 燈具需符合 CNS154388 或 CNS15983 認證;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同時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2.補助標準: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二呎燈具(含施工)-每組補助上限 1,000 元、四呎燈具(含施工)-每組補助上限 1,200 元,補助額度最高不逾總汰換費用 1/2

3.補助額度:最高不逾汰換費用1/2 ,PS.不予規範每案補助燈具數量上限。

4.辦理方式:

  1. 服務業 
    • 電費單 (用電種類應為電力用戶或表燈營業用戶)
    • 商業登記證
    • 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縣市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2. 機關學校
  3. 公文申請
  4. 學校應另出具設立證明

5.檢附資料:

1. 檢具補助表,完工前後照片與前述之購買證明、清除證明

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申請案總工程金額低於 200 萬元者)、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電冰箱及空氣簾建置者,申請者於汰換完成後檢具「高雄市設備汰換補助申請表」(包括完工前、中、後之現場相片作為佐證資料)【附件二】向本局申請。

2. 切結書及同意書

  • 高雄市設備汰換及智慧用電補助申請切結書
  •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告知暨同意書

3.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依申請類別提供)

  • 服務業:商業登記證影本、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局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 機關用戶:高雄市轄內行政機關,其以機關名義申請者,應以正式公文提送相關申請資料。
  • 學校:設立證明文件。
  • 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另應檢附「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切結書」
  • 設籍於本市轄內之民眾:戶籍謄本

4. 最近一期台電公司電費單影本

  • 申請者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者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足資證明使用之文件,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5.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購置證明文件 

  • 新購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影本,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6. 補助設備規格及證明文件

  • 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LED 符合發光效率 120 lm/W 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屬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產品者,檢具證書影本(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

7.本計畫之申請表格可至高雄市經濟發展局索取,或至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資訊網」網站下載。

8.申請者於公告期間內親自遞交至高雄市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計畫專案辦公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 2 2 )或郵寄至「80699 高雄市廣澤郵局第 180 號信箱